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终8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县城和平路22号。
法定代表人:于显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侠,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鹏,河北德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廊坊百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四路东段159号。
法定代表人:李胜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鹤鹏,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
上诉人大厂回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百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2民初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2民初5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39元,减半收取1669.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54元,减半收取1377元,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盖秀红
审判员 韩静威
审判员 李成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世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