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大厂回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廊坊百德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终8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县城和平路22号。

法定代表人:于显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侠,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鹏,河北德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廊坊百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四路东段159号。

法定代表人:李胜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鹤鹏,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

上诉人大厂回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百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2民初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2民初5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39元,减半收取1669.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54元,减半收取1377元,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盖秀红

审判员  韩静威

审判员  李成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世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