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7民初6057号
原告:成***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77号12栋1单元2层3号。
法定代表人:唐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易刚,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号平安财富中心2F-3F、12F-15F、30F-31F。
负责人:曹**文,职务不详。
原告成***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成***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活动板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活动板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6元,减半收取计2478元,由原告成***活动板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辉容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威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