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953号
原告:***,男,195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刚,四川律恪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顺河街231号。
法定代表人:竹亚强,执行董事。
被告:成***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77号12栋1单元2层3号。
法定代表人:唐军。
被告:邓青松,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原告***与被告成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活动板房有限公司、邓青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黄曦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