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锐鑫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与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4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大邑执字第546-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锐鑫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成都锐鑫活动板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和担保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新情况出现后,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