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4799号
原告:西安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唐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敏安,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星涛。
被告:西安建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表人:晋务志。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负责人:苏少华。
原告西安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建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安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80元,减半收取计10690元,由西安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萍
二O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龙 丽 娜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