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财保8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11-1号八水上筑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唐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敏安,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建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同德路创业大厦四楼401。
法定代表人:晋务志。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建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陕0103财保4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建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0元,冻结期限自送达之日起十二个月。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前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侵权责任纠纷在本院审理中,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与其和解且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本院的(2021)陕0103民初4799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建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0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西安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惠海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