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2民初5451号
原告:咸阳赛德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咸户路钓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玉京,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涛,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建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晋务志,经理。
原告咸阳赛德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建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咸阳赛德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西安建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咸阳赛德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赛德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98元,减半收取9199元,由原告咸阳赛德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康军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易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