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西安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建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财保42号
 
申请人:西安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唐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敏安,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星涛,男,1982年10月5日,住西安市灞桥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西安建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晋务志。
申请人西安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建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西安建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9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西安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人民币1900000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建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人西安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惠 海 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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