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730民初1335号之一
原告:贵州黔都冠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一期E区E7组团3栋-1单元8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0590769662。
法定代表人:曹力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成,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特别代理。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8387H。
法定代表人:徐鹏程,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黔都冠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贵州黔都冠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黔都冠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86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743元,由原告贵州黔都冠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友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兰应
书 记 员 曹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