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23执70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黔都冠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一期E区E7组团3栋-1单元8层1号。
法定代表人:曹力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正成,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晨,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蓝天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葛庭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黔都冠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黔都冠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20717.19元及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2549.00元及保全费50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04月21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2783.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04月22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证券、税务等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有若干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127637.85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均有多案冻结,除扣划款外,无可执行的存款。另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若干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涉案众多,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处置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在(XX)黔XX执保XX号案件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XX房产,查封时间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23年10月26日止,征求被执行人意见,因疫情原因暂不能到实地核实房产具体情况,故暂不要求处置。
本院于2021年0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四、2021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要求本院进行传统调查。
五、2021年11月26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11月26日决定对被执行人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布失信,发布时间为两年。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黔0123执7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黔都冠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巫 洋
审判员 龙书碧
审判员 薛顺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