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执恢43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黔都冠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东山路217号中天世纪新城五组团环岛南侧商业4层1号。
法定代表人曹力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月19日生,住贵阳市白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02民初1409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退还申请人工程款861211元及资金占用费(以86121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从2018年9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支付实现债权费用5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6606元,执行费11578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928395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债务。
三、被执行人**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闵文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