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都冠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黔都冠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115民初7288号
原告:贵州黔都冠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一期E区E7组团3栋-1单元8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0590769662。
法定代表人:曹力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成,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凯德,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8月17日生,住贵州省黔西县。
被告:贵州亿胜柏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喀斯特公园临金阳南路一侧国喜中心建设项目一期工程A、B、C栋第(B)1栋18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HDKNT2A。
法定代表人:张璇,职务不详。
原告贵州黔都冠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都公司)诉被告***、贵州亿胜柏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胜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黔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胜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黔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居间费人民币5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欠款金额50万元为基数,按2%/月标准,从2019年4月19日计算至全款付清之日止),并赔偿原告实现债权费用人民币25,000元。2、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就柏懿小镇项目户内外水电安装工程居间事宜,签订了《居间协议》,约定由被告***负责引荐原告与柏懿小镇项目业主单位接洽并促成与业主单位签订该项目的户内外水电安装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第三条第3款约定:如居间不成功,甲方(即原告)与项目单位未能签订书面的户内外水电安装工程合同且顺利进场施工结束,则乙方(即被告)应退还所有已收款项;如乙方拒不退还,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现债权费用、2%/月资金占用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同时,双方对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50万元居间费用,但至今原告并未与业主单位签订正式施工合同且也未能进场施工。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也承诺退还居间费,但却以种种理由拖延。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居间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在被告不能完成居间内容之后,理应及时退还居间费。现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退还居间费,应承担立即退还居间费及资金占用费,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亿胜公司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委托人刘永(甲方,黔都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与居间人***(乙方)经协商,达成居间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乙方负责引荐甲方和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柏懿小镇项目的建设单位进行洽谈,向甲方提供关于该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户内外水电安装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项目单位未签订书面的户内外水电安装工程合同,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如甲方与该项目单位未能签订书面的户内外水电安装工程合同且顺利进场施工结束,则乙方必须退还所有已收款项。如乙方拒不退还,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另外支付居间报酬50万元,存入或者转入乙方名义开设的账户。
协议签订后,李清桃向***银行账户转账支付500,000元。***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贵州黔都冠元工程有限公司李清桃代刘永交来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柏懿小镇项目户内外水电安装工程居间费500,000元。
另查明,2020年5月7日,***向亿胜公司申请退款,主要内容为因贵阳市花溪区石龙村一二三产业园工程未能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施工方要求退还项目保证金500,000元,并载明了保证金收取账户,亿胜公司审核后表示同意。后原告向被告催收居间费无果后诉至本院,并提出如前所诉。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协议、转账凭证、收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黔都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居间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居间费,***未能按照协议促成原告承包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柏懿小镇项目并顺利进场施工,被告***理应按照协议约定退还已收取的居间费用,原告主张其返还居间费50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原告主张律师费25,000元,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对实现债权费用进行了约定,且其聘请律师以诉讼方式主张权利已是不争事实,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本案亿胜公司的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告亿胜公司不是涉案居间协议的当事人,其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被告***、亿胜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举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因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本案仍适用原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黔都冠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居间费5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500,000元为基数,即从2019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黔都冠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0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黔都冠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25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0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李雷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谢登英
书 记 员 任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