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都冠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黔都冠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执13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黔都冠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689979633,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贵州黔都冠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字第29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6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2022年3月25日、7月2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无网络资金存款;其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已被冻结,无可供执行的余额;其名下平安银行账户有少量余额,该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依法未采取冻结措施。 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苏F×××**、苏F×××**、苏F×××**、苏F×××**、苏F×××**的车辆。2022年4月22日,对上述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车辆未实际扣押。 4.经查询关联案件,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大量被执行案件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执行过程中未能联系到被执行人。2022年7月27日前往南通市崇川区世纪大道373号三层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已从此地搬出,未发现其财产线索。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22年7月28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律师。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未提出异议,亦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相关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现场调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除查封未实际扣押的机动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通仲裁委员会(2021)***字第29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