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0572号
原告:贵州福源民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沙河路沙河小区旱桥**商厦B栋33-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贵州黔都冠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一期E区E7组团3栋1**8层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贵州福源民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黔都冠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贵州福源民兴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福源民兴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刁孝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