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民终237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上述两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阜阳市颍州区颍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述两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阜阳市颍州区颍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一审被告:安徽乾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桃州南路西E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32798396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安徽阜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镇临泉路西城雅苑二号楼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5326628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乾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阜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8)皖1221民初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8)皖1221民初6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退还给**、**。
审判长马杰
审判员*伟
审判员马林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董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