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泰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普瑞斯汀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25执78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泰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包昌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普瑞斯汀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址: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再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贵州泰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普瑞斯汀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普瑞斯汀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人民币75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绯绯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樊 淦
代理书记员  刘 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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