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3执1944号
申请执行人:***,男,贵州省湄潭县人。
被执行人:贵州赢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62号新闻图片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88432548D。
法定代表人:毛志英,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海涛,男,住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龙耀14幢2单元23层2号。
被执行人:杨慧,男,贵州省沿河县人。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3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贵州赢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杨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人工程款213003.00元;2、从2021年6月30日起以实际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15%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为止的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2248.00元;4、缴纳执行费3095.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021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赢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一、贵州赢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欠***工程款213003.00元及案件受理费2248.00元元共计215251.00元,贵州赢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7日前支付人民币120000.00元,余款95251.00元于2022年1月31日之前付清;二、贵州赢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7日前支付120000.00元后,***同意撤销本次执行,如贵州赢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将恢复执行并要求贵州赢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如贵州赢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履行还款,***自愿放弃从2021年6月30日以实际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15%计算的利息;如贵州赢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并计算利息;四、同意解除对贵州赢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微信财付通及银行存款的冻结。与此同时,***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3执19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毛明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蔡以君
书 记 员 彭朝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