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621执8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代理人:谭子尧,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天鹅路(建管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潇,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湘0621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9年9月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湖南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2019年9月10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湖南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2019年9月6日,本院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亿豪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情况,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9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湖南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报告其财产状况。
2019年11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李潇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19年11月26日本院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谭子尧(呼出电话180一0928,接听电话139××××1398)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1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75281元,均未执行到位。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荣 幸
审判员 杨喜红
审判员 何建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念祖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