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司法拘留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9)湘0621司惩111号
被拘留人:**,男,199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本院在执行(2019)湘0621执847号申请执行人***与湖南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本院(2019)湘0621执847号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在限定的期间内如实报告其财产状况,其行为妨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