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汉高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汉高建设有限公司、莱阳日昕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2民初2546号
原告:深圳市汉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一道006号TCL工业研究院大厦B7F。
法定代表人:吕志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才、宋传婕(实习),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日昕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大寺街1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海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光,莱阳龙旺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深圳市汉高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莱阳日昕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案件处理过程中,因被告莱阳日昕泰置业有限公司当庭履行溥博实业大厦幕墙工程款59116.85元的给付义务,原告深圳市汉高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汉高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汉高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已收取案件受理费1115元,由原告深圳市汉高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39元,剩余476元退还原告深圳市汉高建设有限公司。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深圳市汉高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明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雪
书 记 员 盖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