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汉高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汉高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7民初23039号
原告:深圳市汉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一道006号TCL工业研究院大厦B7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969687。
法定代表人:吕志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霓晖,广东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健龙,广东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鹅岭工业区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71060C。
法定代表人:邢美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娜,女,汉族,1982年6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汉高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霓晖、庄健龙,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20万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自2020年11月29日暂计至起诉日为4345.7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被告于2020年依据《深圳市聚飞光电大厦建设项目幕墙工程招标文件》进行“深圳市聚飞光电研发大楼建设项目幕墙工程(下称幕墙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发标时间为2020年9月9日上午10:30,截标时间为2020年9月25日17:30,投标有效期为60日。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该幕墙工程项目提交了投标文件及投标报价,并明确报价有效期为两个月(即有效期截止至2020年11月24日),原告在投标有效期届满前未收到被告方任何通知,因此对该投标项目本不抱希望。但被告于2020年12月23日即投标有效期满1个月后才向原告发出《深圳市聚飞光电研发大楼建设项目幕墙工程项目招标中标通知书》,原告本着合作互利的意愿,与被告继续协商;因投标有效期满后,建筑行业玻璃及铝材原材料价格大幅涨价,原告与被告协商对相关主材价格进行调整,双方多次沟通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招标结束后原被告一直未能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2021年1月22日,被告在无任何提前沟通的情况下,向原告发出了《深圳市聚飞光电研发大楼建设项目幕墙工程项目废标通知书》。废除原告在幕墙工程的中标资格并没收原告投标保证金。被告私自没收原告投标保证金,不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出上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称,第一,原告收到被告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迟迟不肯签订合同,并向被告要求进行调价,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因此被告有权没收原告提交的保证金20万元。第二,因原告投标金额可能存在低于成本价的情况,被告提出异议,原告多次澄清,澄清持续至2020年12月18日,原告默认了投标有效期及保证金的延期,被告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合法有效。第三,原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投标及磋商,后又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造成被告委托第三方询价的损失4万元及选择其他投标方造成的价格差额损失(价格差额损失被告将另行起诉),应由原告承担相应责任。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被告就深圳市聚飞光电大厦建设项目幕墙工程对外招标,招标文件规定:1、发标时间为2020年9月9日17:30,邮件发标(具体包括:招标文件及附件、投标报价工程量参考清单等),截标时间:2020年9月25日17:30,以收到标书为准,提前考虑好送达标书的时间因素;2、投标有效期:所有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日后60日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限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3、投标保证金为20万元,投标人须于2020年9月21日17:30前向招标人支付20万元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同意作出延长,招标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4、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额的,投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给予赔偿:(1)如果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无论任何原因投标人没有按时投标的,迫使招标人不能按时开标的,(3)投标人有不真实投标(含递交的资格预审资料)或违法违规行为,(4)投标人拒绝按本招标文件第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修正标价,(5)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A、不能或拒绝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本工程的施工合同,B、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C、投标报价中存在不平衡报价(以招标人确认为准),招标人提出后,投标人拒不更改造成合同不能或者延迟签订,D、入围投标人之间若存在着股权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按公司法里关联关系的解释)的,投标人隐瞒事实真相并获得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的;4、评标和定标将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20年9月2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投标保证金。2020年9月25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在原告提交的《投标函》中,原告承诺:“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2020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招标中标通知书》,通知原告中标,并要求原告接到中标通知书5个日历天内与招标人联系,并完成合同签订等相关事宜。因原告收到中标通知后,提出对主材价格进行调整,未在5个日历天内与被告签订合同,被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原告发出《废标通知书》,废除原告中标资格,并没收了原告投标保证金20万元。
另查明,被告提交的往来邮件显示,截至2020年12月18日原告仍在对被告就投标文件提出的质疑进行澄清,但双方在邮件往来中并未涉及延长投标有效期事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在庭陈述为凭。
本院认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出的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5日17:30,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后60日内有效。原告投标时间为2020年9月25日,故原告投标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原告发出《招标中标通知书》,已过了投标有效期。招标文件规定:特殊情况下,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没有证据显示被告曾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原告也未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故被告以原告不按投标文件内容与被告签订合同为由,没收原告投标保证金不符合双方约定,且违反《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上述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将投标保证金20万元退还给原告。被告迟延退还投标保证金,应自2021年1月23日(废标通知书发出的次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至保证金还清日止。
被告称投标有效期满至被告发出《招标中标通知书》期间,被告对原告的投标材料提出异议,原告也一直在澄清,应视为投标有效期及保证金延期。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双方往来邮件,双方并未谈及投标有效期延期的问题,被告对投标材料的异议应在投标有效期内提出,超出投标有效期,该异议以及被告的答复不应视为投标有效期延期,被告上述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退还原告深圳市汉高建设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未退还的投标保证金为基数,自2021年1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至投标保证金还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汉高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2183元可向法院申请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缴纳其应承担的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海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