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1342号
原告:咸阳恒鼎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以北、茂陵路口以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咸阳恒鼎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咸阳恒鼎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咸阳恒鼎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恒鼎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9元,本院减半收取93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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