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2301执176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东方红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杨宏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晶,系该公司员工,特别委托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黔西南州恒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
法定代表人:张华飞,该公司经理。
关于贵州东方红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黔西南州恒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黔西南州恒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东方红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8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1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州东方红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以“自行与被执行人庭外协商”为由,自愿要求撤回对(2018)黔2301执1767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2301执176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应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纯斌
书 记 员 王永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