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执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别样红酒店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贵阳轴承厂********。
法定代表人:邓鸿。
被执行人:贵州东方红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城基路**瑞**团商住楼********/div>
法定代表人:杨宏钫。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东方红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东方红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5×××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964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安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