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02民初4650号
原告:贵州东方红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南路科技大厦B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785490678Y。
法定代表人:杨宏钫,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启鹏,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鹏,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航贵州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宋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215672023L。
法定代表人:王文飞,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洁,女,汉族,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男,汉族,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贵州东方红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贵州飞机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贵州东方红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272839元,并且已全部付清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东方红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9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47元,由贵州东方红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然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邓芸
书记员刘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