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中与贵州黔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3民初984号
原告:**中,男,1962年6月23日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代理人:林梅,系贵州芮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黔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与都司高架桥交汇处186号“泰祥、国际”商办楼2单元1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80587。
法定代表人:田维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西湖巷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000697517121N。
负责人:郭东,系该局局长。
原告**中诉被告贵州黔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庆虹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尧亮
书记员唐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