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尚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尚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贵州龙溪杰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730民初1789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贵州尚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77138370U。
法定代表人:樊国鹏,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玲,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贵州龙溪杰尚置业有限公司,地,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谷脚镇富源路脚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E08XW4W。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骞,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琼,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贵州尚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龙溪杰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贵州龙溪杰尚置业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0年7月1日,原告(反诉被告)贵州尚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同时,被告(反诉原告)贵州龙溪杰尚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贵州尚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诉部分,原告贵州尚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反诉部分,反诉原告贵州龙溪杰尚置业有限公司有自主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撤回对贵州尚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诉按本诉原告贵州尚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二、准许反诉原告贵州龙溪杰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贵州尚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04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贵州尚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441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贵州龙溪杰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发娟
审判员王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