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尚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尚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贵阳羊龙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民初4341号
原告:贵州尚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樊国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玲,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羊龙经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羊龙村/div>
法定代表人:蒋文书。
第三人: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朋支行,住,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合朋村/div>
负责人:张振华。
原告贵州尚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羊龙经贸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朋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尚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尚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永雄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