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民初1598号
原告:贵州尚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2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77138370U。
法定代表人:樊国鹏,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谷脚镇富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E08XW4W。
法定代表人:王梓阳,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尚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贵州尚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尚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显鑫
书 记 员 兰贵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