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怡和心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12民初6187号
原告:***,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津,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双辉,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锦华路。
法定代表人:贺鹏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维贤,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怡和心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
法定代表人:蒲再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鸿浩,四川齐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五局”)、四川怡和心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和心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津,被告水电五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维贤,怡和心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鸿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水电五局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在工头雷鸣的带领下在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项目作工。2020年12月20日下午,***在该工地工作时受伤。
水电五局辩称,案涉工程是我方分包给了被告怡和心诚,所有权利义务是被告怡和心诚在负责,我方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怡和心诚辩称,答辩人仅承包了该项目部分工程,雷鸣及***均不是答辩人的工地人员。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如下:***自述,2020年12月20日在工头雷鸣安排下在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项目作工时受伤。
另查明,2021年4月2日,成都市龙泉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龙劳人仲委不字(2021)第12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要求确认与本案被告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龙劳人仲委不字(2021)第12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未能举证证实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其诉请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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