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怡和心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碚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怡和心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晋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1105号

原告:北碚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源路57号1幢1楼20室。

经营者:朱娟,女,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重庆汇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丽蓉,重庆汇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怡和心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1栋10层43号。

法定代表人:蒲再群,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市晋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1栋1单元21层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

原告北碚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怡和心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成都市晋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北碚区**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碚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车小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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