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祥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4民初1123号之一
原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59C。
法定代表人:朱永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琢,紫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137。
法定代表人:窦茂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贤,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坤,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88元,减半收取计7,144元,由原告***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准许免交。
审 判 长 叶    作    毅
人民陪审员        刘少剑
人民陪审员        贾学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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