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祥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311民初1105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芳,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被告:安徽祥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淮畔明珠30号楼2单元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080319459C。
法定代表人:朱永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银,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祥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鼎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芳,被告祥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2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被告雇佣原告去其承包的安徽祥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沫河口巨莹项目厂房从事瓦工工作。2021年1月18日原告通过和被告进行结算合计欠四个人工资160000元,中途支付部分,现确认被告现尚欠原告20000元工资没有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的劳务费由祥鼎公司支付,然后祥鼎公司可从我的工程款里扣除。
被告祥鼎公司答辩意见:我司与原告之间没有建立劳务合同关系,没有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原告在诉状中认为被告雇佣原告去安徽祥鼎公司承包的项目厂房从事瓦工工作这句话表述错误,被告***没有承包安徽祥鼎公司的工程,请法庭驳回对祥鼎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8日,祥鼎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祥鼎公司将安徽巨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厂房工程交由***施工,双方还对该工程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雇佣包括原告在内的4人(***瓦工班组)从事瓦工工作。2021年1月18日,***向原告等人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瓦工班组施工的安徽巨莹玻璃厂项目工人工资160000元,我承诺在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工人工资”。后被告给付110000元,尚欠50000元,其中尚欠本案原告***工资200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欠条、工资表、合同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等人受被告***雇佣从事瓦工工作,被告***作为合同相对方,其负有向原告等人支付工资的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被告***拖欠原告20000元工资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2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本案中,被告祥鼎公司允许***个人以其公司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导致拖欠原告等人工资。依据上述规定,其公司应当对拖欠原告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履行清偿责任后可依法追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20000元;
二、被告安徽祥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款项承担清偿责任,履行清偿责任后可依法追偿。
(以上款项转至户名:***,账号:100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沫河口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 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赵 丹
书 记 员  黄彬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