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祥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11民初2093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原告:***,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原告:周言海,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回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上述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衍璐,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90416H。

法定代表人:王厚良,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章,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祥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淮畔明珠30号楼2单元1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080319459C。

法定代表人:朱永利,公司经理。

原告***、***、周言海与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祥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周言海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言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言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62元,减半收取计5631元,由原告***、***、周言海负担。

审判员  薛铁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莉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