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924执56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080319459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紫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30922613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余额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95XXXXXXXXXXXX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34676.2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