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瑞林扬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省瑞林扬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省关岭自治县磊鑫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4民辖终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瑞林扬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春城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054920427P。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省关岭自治县磊鑫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普利乡洒泵村。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556617401N。
上诉人四川省瑞林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林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关岭自治县磊鑫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鑫石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424民初7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林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春城巷**,故,本案应当由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2019)黔0424民初73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磊鑫石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瑞林某公司与被上诉人磊鑫石材公司签订的《石材购销合同》第七条约定“争议解决办法: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按以下第(2)项处理(1)、申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其中,乙方即被上诉人磊鑫石材公司所在地为关岭自治县普利乡洒泵村,属于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案件管辖区。综上,上诉人瑞林某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计顺红
审判员何劲松
审判员*爽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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