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7民初3432号
原告:四川乐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玉林横街1号1层附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今日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兴五路43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昊,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乐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今日生活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2019年8月13日,原告四川乐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乐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计769元,由原告四川乐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阎素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邹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