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海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821民初24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0年1月3日,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0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9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海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中航国际广场航天B区11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9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7日,四川渠县人,现住成都市。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海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原告***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