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821执保5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4年12月1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四川海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童子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海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9)川0821民初76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