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海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21民初764号之二
原告:**,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五科东四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海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童子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勇,四川锦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海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9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孔兵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