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海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21民初748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敬方,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海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童子街29号4栋4层30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勇,四川锦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海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4元,减半收取计13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孔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