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10289号
原告:***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五里墩支路3号附22号1层。
法定代表人:彭文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泽育,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众大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江大道889号3栋-1层6号。
法定代表人:黄晓彬。
原告***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众大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达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石 磊
人民陪审员 唐东梅
人民陪审员 杨嘉英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任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