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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民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顺华,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舜刚,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四川竟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众大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江大道889号3栋-1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9626613XU。
法定代表人:黄晓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云,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莉,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刘顺华、***、刘舜刚、成都众大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1921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即一审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1921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472元,减半收取12736元,由原审原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472元,减半收取1273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伯梅
审 判 员 杜觐良
审 判 员 苟华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长育
书 记 员 何青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