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西部建设贵州有限公司

贵州金方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建西部建设贵州有限公司榕江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13财保26号
申请人:贵州金方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凯开大道壹品江山项目A3栋楼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078452322X。
法定代表人:龙雄志,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晓可,系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贵州有限公司榕江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榕江县忠诚镇孖腊村平松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2MA6J8UN4X3。
负责人:周金钟,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南路天一国际广场10栋5-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519241707。
法定代表人:王爱武,系执行董事。
申请人贵州金方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贵州有限公司榕江分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支行开户账号为2369××××2419及被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贵州有限公司名下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为6020××××7759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5200000元。同时,申请人购买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02225297250404F8000012)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金方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贵州有限公司榕江分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支行开户账号为2369××××2419、被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贵州有限公司名下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为6020××××7759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52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金方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杨晓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文先
书 记 员 顾照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