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西部建设贵州有限公司

湖南智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贵阳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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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11724号
原告:湖南智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三一行政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袁智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国,湖南邦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湖南邦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麦社区下麦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张国范。
被告:中建西部建设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龚家寨(中国铝业贵州分公司机械厂内)。
法定代表人:王爱武。
被告:遵义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镇三合村大园子处。
法定代表人:蔡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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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湖南省丰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三丰塘组陈军私房。
法定代表人:李深根。
原告湖南智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中建西部建设贵州有限公司、遵义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丰帆运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智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智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章富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熊云凤
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