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财保157号
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龚家寨(中国铝业贵州分公司机械厂内)。
法定代表人:王爱武。
委托代理人:叶磊,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东路未来方舟H1组团10栋16楼。
法定代表人:李震。
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贵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计价值2246850.5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贵州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5月10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保单保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计价值2246850.5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贵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管乾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安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