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770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县高旺环保建材厂,住所地长沙县春华镇武塘村。
投资人:万方权。
被执行人:岳阳市金飞扬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长岭村长岭组。
法定代表人:曹清华。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2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
申请执行人长沙县高旺环保建材厂与被执行人岳阳市金飞扬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2)湘0112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岳阳市金飞扬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岳阳市金飞扬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0112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岳阳市金飞扬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4855.72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易超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