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金飞扬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县高旺环保建材厂、岳阳市金飞扬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财保106号
申请人:长沙县高旺环保建材厂,住所地长沙县春华镇武塘村。
投资人:万方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敏,湖南雄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岳阳市金飞扬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长岭村长岭组。
法定代表人:曹清华。
申请人长沙县高旺环保建材厂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市金飞扬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33723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县高旺环保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市金飞扬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33723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3189元,由申请人长沙县高旺环保建材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 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