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7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县高旺环保建材厂,住所地长沙县春华镇武塘村。
投资人:万方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敏,湖南雄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岳阳市金飞扬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长岭村长岭组。
法定代表人:曹清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华,男,汉族,1968年2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系被告员工。
原告长沙县高旺环保建材厂与被告岳阳市金飞扬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湘0112财保10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市金飞扬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33723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2022年1月4日,申请人长沙县高旺环保建材厂以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县高旺环保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岳阳市金飞扬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3723元的冻结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燕青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思佳
书 记 员 费雨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