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623执351号
***、贵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子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23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贵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11114.06元;案件受理费、第一次鉴定费1140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贵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执,2022年5月9日,被执行人贵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12254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执行费8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623执35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5月10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